據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22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繼續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
  二審稿增加規定,生產經營轉基因食品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識。同時規定,未按規定進行標識的,沒收違法所得和生產工具、設備等物品,最高可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直至吊銷許可證。
  二審稿規定,可用於保健食品生產但不得用於其他食品生產的物質目錄以及用量,和允許保健食品聲稱的保健功能的目錄。
  二審稿刪去一審稿中有關發佈食品安全信息應當事先向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實情況的規定,同時增加規定媒體編造、散佈虛假食品安全信息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處分。  (原標題:轉基因食品須按規標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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